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校教学科研上质量、上水平,为学科建设和学校发展服务,使优秀的学术著作尽快出版,特设立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出版基金(以下简称出版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版基金按照“个人申请、专家评审、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对学术价值高、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的学术专著的出版予以资助。
第三条 凡校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作者必须在封面或扉页标明“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出版基金资助”字样。
第四条 出版基金申请者必须是我校在职教职工。本基金限于资助学术著作的出版,教材与论文集不在资助范围内,充分体现“高水平、有特色”的特点,积极促进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与学科建设,促进学校的发展。
第五条 学术专著认定条件,根据《湖南涉外经济学院科研奖励条例》(湘外经科字[2006]8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学术著作应在出版著作前在国家核心期刊和“211工程”建设院校的学报公开发表了3篇以上(含3篇)与该著作内容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并经校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
第六条 凡申请出版基金者,必须填写出版基金申请表(一式2份),连同书稿报科研处。申请资助的学术著作若系多人合作,必须由所有作者在申请表上签字方予受理。
第七条 出版基金每年评审一次。申请者于每年4月下旬将材料报送科研处,经校学术委员会评审,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公布资助名单与金额。
第八条 凡享受出版基金资助的学术著作作者必须在1年之内联系好出版单位,校学术委员会按照评定的金额凭作者与出版单位签订的出版合同办理拨款手续,逾期未联系好出版单位者,视为自动放弃。出版时作者的署名必须与申报时署名一致。凡校学术委员会专家认为需要修改完善方能出版的书稿,必须在1年之内修改完毕,且原稿和修改稿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合格后,方可使用资助经费。
第九条 在出版基金评审前已出版的学术著作不予资助,如有违反,一经查实,追回资助金额。
第十条 凡获出版基金资助的著作出版后须向科研处提供5本样书。
第十一条 凡获出版基金资助的著作可同时按照学校科研奖励条例参与本年度科研成果评奖。
第十二条 作者对其著作中使用的资料、研究成果和观点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出版基金由学校拨付专项经费,由科研处负责管理,专款专用,可跨年度累积使用。
第十四条 对全省、全国性统编教材的资助与奖励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