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外经科字[2006]8号
关于颁发《湖南涉外经济学院科研奖励办法》《湖南涉外经济学院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以及《〈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部、处(室):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科研奖励办法》《湖南涉外经济学院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以及《〈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报〉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湖南涉外经济学院科研奖励办法》系由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印发的湘外经院科字〔2005〕5号《湖南涉外经济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条例》更名,除了增加了科研项目配套资助经费的有关规定之外,其他内容没有改变。《湖南涉外经济学院科研奖励办法》颁行的同时,《湖
南涉外经济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条例》即行终止。
附:
一、《湖南涉外经济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二、《湖南涉外经济学院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
三、《〈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报〉管理办法》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为调动我校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和创新热情,推动我校科研工作上档次、上水平、创效益,不断提高我校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研奖励分设项目配套奖、著作奖、论文奖、应用成果奖、创作作品奖、获奖成果奖。
第二条 申报奖励的科研项目或成果应是以湖南涉外经济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并以我校在职在岗的教职工为第一排名者。如有合作者,奖励份额中的30-70%属第一作者,余额由第一作者主持分配给其他合作者。
第三条 申报科研奖励须出具有效证件。所有申报者均应按《湖南涉外经济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湖南涉外经济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进行登记和归档,即提供原件由科研处审核登记,并交复印件存档。
第四条 重复获奖的项目或成果,按最高档次给予奖励。若已按低档次给予奖励,则再按其与最高档次奖金差额,给予补发。
第二章 项目配套奖
第五条 有拨付经费的国家级(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以下同)、省部级(含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办、局)项目、省科委基金项目、省发改委项目、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省社科成果评审委员会项目、省教育厅重点和青年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和教改项目,以下同)及省教育厅、财政厅、农业厅、省国资委等省属厅(局、委、办)规定配套资助经费的科研项目,每项2万元以下的学校按1:1配套,每项2-5万元的按1:0.6配套(不足2万元的补到2万元),每项5-10万元的按1:0.4配套(不足3万元的补到3万元),多于10万元的一律配套5万元。
第六条 在配套资助经费的基础上,另外再对国家级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主持人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和2万元,对省部级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的主持人分别奖励2万元和1万元。
第七条 立项无资助经费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省属厅(局)科研项目和校级科研项目,学校分别给予8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资助经费,费用待项目通过鉴定后报销。其他各类科研项目,学校不给予资助。
第三章 著作奖
第八条 学术著作应在出版著作的前后两年内,在国家核心期刊和“211工程”建设院校的学报上公开发表了3篇以上(含3篇)与该著作内容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该著作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即可纳入奖励范围。
第九条 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每本奖励1万元,省级(含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每本奖励5000元。
第四章 论文奖
第十条 论文分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两大类分别给予奖励。
(一)人文社会科学类
第一层次:凡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
第二层次:凡在国家A类专业学术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字数3000千字以上),每篇奖励8000元。
第三层次:凡在《新华文摘》论点摘编的论文,《光明日报》《人民日报》理论版发表的论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术文摘》等国内权威二次文献刊物(不含各类丛书)全文转摘的学术论文, CSSCI源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500元。
第四层次:凡被《新华文摘》题录的论文,在“211”高校学报及非CSSCI源期刊的核心刊物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第五层次:以上层次以外的刊物发表的论文和字数在1500字以上且发表在报纸的理论版、评论版、学术版的理论文章,每篇奖励200元。
(二)自然科学类
第一层次:凡在《Nature》、《Science》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
第二层次:凡在《中国科学》《科学通报》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
第三层次:凡在国家A类专业学术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
第四层次:被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R(科学评论索引)、SA (科学文摘)、MR(数学评论)、 CA(化学文摘)、CSID等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500元。
第五层次:在“211”高校学报及非CSID源期刊的核心刊物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第六层次:以上层次以外的刊物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00元。
第十一条 发表在各专科院校、地级公开刊物和各类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上的学术论文以及各级学术期刊的增刊、专刊、特刊或专辑上的学术论文,列入科研成果统计,不予奖励。若被转摘则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同等奖励。
第五章 应用成果奖
第十二条 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奖励2000元;其他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
第十三条 开发成功的应用研究技术成果,按本校获得经济效益或利润的10%至50%奖励研究者单位或本人;有经济效益前景,但尚未产生经济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通过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章 创作作品奖
第十四条 公开出版的长篇小说,每部奖励1500元;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的中篇小说,每篇奖励500元;短篇小说,每篇奖励200元;微型小说,每篇奖励100元。在国家级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诗歌、散文,每篇奖励150元;在省级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诗歌、散文,每篇奖励80元。
第十五条 音乐、美术等创作作品,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发表的,每件奖励1500元;在国家级非专业刊物上发表的,每件奖励800元;在省级专业刊物上发表的,每件奖励500元;在省级非专业刊物上发表的,每件奖励300元。若同一作者在同期刊物上发表多件作品,则按一件奖励。获得文化部等政府单位组织的全国性综合艺术(包括美术、设计、音乐、表演等)奖者给予配套奖励,金奖2万元,银奖1万元,铜奖5000元。
第十六条 公开出版的个人创作作品集,每部奖励800元。
第七章 获奖成果奖
第十七条 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成果奖(如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社会科学奖、社科成果奖、教学成果奖、国家图书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奖和中共中央以及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等获奖成果),学校根据上级部门颁发的奖金按1:1配套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国内各级学术会议、学会、协会、杂志社及企事业单位的获奖成果,列入本校科研成果统计,但不予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国家核心期刊按《国家核心期刊要目总览》规定的标准执行;CSSCI源期刊按南京大学《CSSCI收录期刊要目总览》规定的标准执行;SCI、EI、ISP、ISR、SA 、MR、CA检索的论文以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所收录的为依据;省级刊物指高等本科院校主办的学报或期刊和各厅(局)、省(部)的研究院(所)等主办的学术刊物。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湖南涉外经济学院A类学术刊物目录